学生组织举办的课外科技文化活动(以下简称:学生活动)是第二课堂的主要内容,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优化校风学风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学生组织活动的管理,引导学生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课外活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活动的审批和管理主要由学校团委负责。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报社、校艺术团、校广播台、校红十字会、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总队;各院(系)分团委等。
第三条 活动的主题鲜明,内容积极健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组织举办活动必须有明确的学生干部责任人并且至少一位指导教师参加指导和监督,指导老师对活动的内容、安全等负总责。
第五条 活动场地及设备的管理。
1、学生活动场地及设备指的是学校团委管理的活动场所和设备(包括露天舞台、综合楼三楼、综合楼四楼)。露天舞台、综合楼三楼、综合楼四楼音响设备包括专业舞台音箱、专业功放、主机设备、无线麦克风、有线麦克风等器材和物品在内的大型移动组合扩音设备。主要用于承接学校举办“挑战杯”系列活动、各院系、各学生组织举行的科技文艺活动。
2、学生活动场地及设备主要面向学生工作及活动开放,保证学生必需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该设备原则上固定使用,其他部门如需使用,须经学校团委同意,并办理有关租借手续。
3、使用学生活动场地及设备开展活动的时间以不影响正常教学及生活秩序为原则。不同类别活动的时间安排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活动场地的审批
(一)学生组织举办活动须事先就活动内容本身向有关部门申请获批。
1、院(系)学生组织活动,由所在院(系)分团委负责审批。
2、校级学生组织,包括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报社、校艺术团、校广播台、校红十字会、校青年志愿者举办的活动,由学校团委负责审批;
3、大型学生活动,如跨院(系)、跨校区举办的活动和全校性活动,由学校团委负责审批;
4、需使用课室的活动,应向教务处递交《申请表》,由教务处负责审批(申请时间为周二至周四);组织校外讲座类活动须报校团委审批;
5、需使用生活区场地及饭堂门口的场地的活动,先向团委递交《申请表》审批后再向后勤产业集团审批;
6、需使用运动场的活动,应先由团委审批再向体育部递交《申请表》,由体育部负责审批安排;
7、对于明显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如摆卖、促销等,一般不予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团委审批;如有涉及到与外单位合作,要提供合作合同协议书。
第七条 活动人员及要求
1、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应爱护场内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做文明观众。
2、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进内,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遇有紧急情况,听从活动组织者的统一指挥。
3、凡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赔偿、罚款直至建议行政处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活动的安全和管理细则
1、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强化安全防火意识,爱护、保养好各种消防器材,保证各安全通道的畅通,防患于未然。
2、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凡组织大型活动,必须在人员进入活动场所前直至活动结束离场后,将所有大门打开,确保各大门畅通无阻,保证紧急疏散时活动人员出入的安全。当班人员必须及时注意大门开启情况,平时应锁好大门,保证中心内财产安全。
3、音响、灯光等设备后勤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动用。
任何部门借(租)用各场地及设备必须办理相应的手续,指定专人负责起全面管理的责任,保证活动的安全和秩序,必须在申请批准的活动内容、人数、时间内使用场地;要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输及合理使用。在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做好场地保洁工作以及设备的收拾、清点、整理和入库工作,办理归还手续。
4、搞好活动场所的清洁卫生。实行谁使用、谁负责保洁的规定,管理人员应督促、检查各场地卫生情况,维护好中心的整体美观。禁止在各场地乱扔废纸杂物,场内严禁吸烟。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活动所需设备由主办方自备。如需使用学校的设备资源,应在《露天舞台、综合楼申请表》中“所需场地”一栏内注明,并报相关部门审批。活动的主办方有责任确保学校公共设备资源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对非正常使用导致公共设备资源损毁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条 关于活动的宣传
1、各类宣传资料的内容须经活动的指导老师审查,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
2、举办活动期间所使用的海报、横幅等宣传资料应按校团委有关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张贴、悬挂。不得随意在校园内张贴、悬挂宣传资料,不得随意摆放宣传板,不得在校道上派发宣传资料。
3、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务必在当天撤去所有宣传资料,并保持现场整洁;
第十一条 必须按申请的内容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活动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活动内容、形式、规模及范围等。
第十二条 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场地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应负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开展,如确实需要,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活动原则上在校内开展,如须开展跨校等活动,须经政府有关部门和校团委批准。
第十五条 活动结束后,有关材料报主管(指导)单位和学校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团委成立专门的学生活动检查小组,定期对各校区学生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手续与内容进行抽查监督。对有违规行为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责成所在院系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所在单位的相关活动申请。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活动申请表(请到资料下载处下载)
附件2:露天舞台、综合楼申请表(请到资料下载处下载)
共青团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