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学校的宣传制度进行有效果的管理,美化校园环境,建设和谐校园。校团委受学校党委宣传部委托,制定本制度,对南海校区宣传活动进行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使南海校区的宣传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第一条:各部门、各院(系)必须遵守相关的宣传管理制度。宣传是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阵地,它对于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服务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凡在校园内的建筑物(包括教学楼、宿舍园区、食堂等)及各种宣传栏等均在此规定约束之内。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组织宣传活动都必须向本单位负责老师申请,负责老师审批通过后方可向校团委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备案后将宣传申请表交到团委宣传部值班处,由校团委宣传部负责人安排宣传点并做登记;利用手绘海报、喷绘海报、展板、横幅等进行宣传活动可申请宣传板、宣传栏、小球场围栏及校内其他可宣传点。
第四条:
(一)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向上、真实健康、画面整洁优美、文字规范科学、署名真实明确;活动的赞助商只能以鸣谢的方式出现;
1. 教学楼不得悬挂粘贴教学以外的宣传物;
2. 宣传板宣传内容:校、院(系)、各学生组织举行的活动宣传;
3. 小型球场围栏的宣传:学术类的宣传(讲座、作品展等);
4. 宣传栏的宣传:各院(系)风采专栏、新闻报纸栏等。
(二)宣传物品的规格及说明
1. 宣传板的规格:竖版海报尺寸要求为1.2×2.4米,横版2.4×1.2米;
2. 小型足球场挂海报要求:展板型0.9×1.2米,竖型1×2米,横型2×1米(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3. 宣传栏尺寸:2×0.85米;
4. 各院(系)、学生组织等的各类宣传须经团委审批同意,并在校内指定地点张贴。
(三)宣传板的规定及违规处理
1. 宣传板申请后必须使用,不准擅自将申请的板借给其他其组织或部门使用,否则全部给予违规处理;
2. 宣传板申请后不使用的需要在申请使用时间之前通知校团委宣传部,未取消并放置不用者将以违规处理;
3. 宣传板必须在申请时间内使用,拿板时间为申请使用时间前一天晚上8点后,还板为使用时间结束当天晚上7点半(自行搬回女生宿舍11栋),否则给予违规处理;
4. 宣传板只能在规定地方摆放(一饭三楼门口、二饭二楼门口、图书馆门口等);
5. 海报规格不超过版面的2/3的要用白纸或红纸做底面,否则也将做违规处理;
6. 横宣传板的摆放要正确,不能横竖颠倒;
7. 爱护宣传板轻拿轻放,在大风雨来临之前把报板放好;
8. 还板时,板面应保持整洁(海报自行清理);
9. 各组织或部门每次申请宣传板板数不得超过2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10. 续宣传板(横幅)的只能在使用期限内重新交表申请,只能续借一次;
11. 审批的所有宣传必须在该宣传物品左下角注明有效期,一般海报为三天,各类通知至到期日止;
12. 各院(系)、学生组织在宣传期间,必须做到整洁、美观。保证宣传点和校园的卫生清洁,校道严禁摆放宣传板,经发现,强制收回;
13. 凡记录违规后,该组织或部门下一次申请宣传板的使用时间只能为一天。
第五条:
悬挂横幅的注意事项:
1. 横幅的内容不能带有商业性广告,否则视为违规;(注:×××单位预祝××××活动圆满成功)
2. 横幅要按时拆下来,不然将视为违规,横幅最多可悬挂5天。挂横幅地点为小足球场、久隆超市门口;教学楼那边不可以挂具有商业性的横幅;
3. 撤掉横幅的时候尽量把那些绳头处理得干净一些;
4. 刮风下雨时横幅可能会掉下来,要尽快把横幅挂上,免得影响校容校貌;
5. 若在宣传板使用紧张时,海报可挂在女生宿舍门口围栏里,但必须以横幅的形式申请;
6. 横幅申请后不悬挂者需要在申请使用时间之前通知校团委宣传部,未取消并悬挂者将以违规处理。
第六条:
1. 内容违法、消极、不健康、不符合当代大学生道德标准及精神面貌的宣传,视为违规;
2. 未经团委审批且张贴于允许地点之外的经营性、招聘性广告,视为违规;
3. 未经团委审批且张贴于允许地点之外的各类宣传,视为违规;
4. 未张贴在规定范围内的宣传,视为违规。
第七条:
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如各类节日庆典等,根据需要经团委批准,校级组织可使用移动宣传板。
第八条:
1. 各院(系)、各社团)对所属集体和个人各类张贴物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团委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校内张贴物进行检查,对违规情况作好记录、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并作为评选先进分团委内容或十佳社团内容等等;
2. 记录违规后将由校团委宣传部将违规通知单交到各系办或组织;
3. 对于学生个人的违规张贴行为,除进行违规张贴登记外,通知有关院、系、班,责令当事人当日清除。对教育不改者,按照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
4. 外来宣传物品未经团委批准,一律禁止在校园内张贴,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一律清除,并追究相应责任;
5. 团委有权对违规现象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严格遵守本管理细则的院(系)、个人,将在各项奖励与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九条:本制度由校团委负责解释。